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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究竟保护了谁

据7月2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70岁日本旧货商西尾生一等二人因伪造著名已故日本画家东山魁夷代表作《绿的回响》,并把这幅赝品以4300万日元高价出售。7月22日,日本冈山县警察本部井原警察署以涉嫌犯有诈骗罪,将其逮捕。

西尾生一等人造假始末

“日本新华侨报网”有报道称,当地警方透露,西尾生一等二人还曾伪造过日本已故著名画家加山又造的作品《月胧》,以3000万日元的高价出售。此外,他们还以5500日元的价格出售过两幅赝品,井原警察署目前正在调查这些赝品的来路。

据悉,东山魁夷《绿的回响》原作长61英寸,宽80英寸,而西尾生一等人伪造的赝品与原作相比,长和宽分别小了23英寸和36英寸。尽管他们的赝品几乎以假乱真,但是尺寸的缩小和落款位置的错误,还是让他们露出了马脚。

何以难在我国发生

西尾生一等二人伪造名画涉嫌犯有诈骗罪的定性就这么简单明确。倘若此事是发生在我国的书画拍卖市场,伪造名画的人可能不会遭此“劫难”,至少,上述警方的调查不可能成为“涉嫌犯有诈骗罪”的依据。由此笔者想到前阵子在我国书画拍卖界闹得沸沸扬扬的苏敏罗竞拍吴冠中赝品《池塘》败诉案。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这一法条的建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起草人员之一的王凤海曾在今年3月接受《收藏投资导刊》记者关于《苏敏罗为什么会输了官司》一文的采访时做过如下解释,即:

“在美国某些州,如果一个拍卖公司打出保真旗号,将被认为涉嫌商业欺诈,因为本质上根本做不到,你如果非要说做得到,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涉嫌行业欺诈。”

1月8日《北京晚报》就苏敏罗竞拍赝品《池塘》诉至法院最终败诉发表了《“假画案”原告上诉?吴冠中:国法管不了行规?》一文也曾称:

“拍卖行规不保真假,明确是假画也不负责,堂皇售假。如这是国际行规,当属糟粕,中国特色的拍卖行不仿效,诚信是中华民族之魂。”

由此,不难想象中国假画为何如此猖獗的原由了。

拍卖法到底保护了谁?

要言之,拍卖公司可以依法作出不能为拍品保真、不承担相应责任的声明。但其前提是不可以替将要赴拍的拍品做虚假的描述和宣传。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翰海对其拍品《池塘》创作过程的描述,作出“并未对拍品‘保真’,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

事实果真如此吗?对此,我们有必要重读一下北京翰海拍卖《池塘》前的宣传描述。北京翰海称该宣传文稿来自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吴冠中》一书,也就是说,宣传内容即使有蓄意掩盖事实之嫌也是出版社的责任。然,北京翰海运用出版物相关文字无非是为了让竞拍人相信上拍的《池塘》系吴冠中真迹,其目的清晰可见。此行为不得不被人疑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虚假宣传。不管从哪个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总则“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拍卖人、委托人对拍卖赝品(赝本)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竞买人竞买到赝品是咎由自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在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然而,此拍卖法走到今天最终保护了谁,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此次日本警方以涉嫌犯有诈骗罪,将造假、售假的西尾生一等二人予以逮捕的事例,或许能为我国规范艺术品市场做一借鉴,即使不能作为立法制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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